周璇遗产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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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6744
颗粒名称: 周璇遗产案作出一审判决
其他题名: 周伟胜诉得款八万五
分类号: V55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璇遗产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黄宗英侵犯了原告周璇的财产所有权,并判决黄宗英返还周伟钱款5.39万多元,赔偿利息损失款3.1万多元,共计8.5万余元。黄宗英辩称自己是周伟的监护人,但法院认定黄宗英违背了监护责任,并侵犯了周伟的权益。法院确认了周伟是周璇的儿子,并确认了周璇的遗产归周伟和周民所有。
关键词: 周璇遗产案 一审判决 黄宗英

内容

最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璇遗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宗英侵犯了原告人、周璇次子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判决黄宗英返还周伟钱款5.39万多元,赔偿利息损失款3.1万多元,共计8.5万余元。
  1986年10月,周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监护人黄宗英在他成年后,仍隐瞒周璇遗产的情况,并大量动用,故意侵吞这笔财产,严重侵犯了他的权利。他要求法院查清周璇遗产,确认黄英宗的侵权行为,责令黄宗英归还属于他所有的财产,并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黄宗英则辩称:她当年受组织委托收养周伟,并保管周璇遗款,用以抚养周璇的两个遗孤。他俩成年后,因周民一直不承认周伟是周璇之子,故无法处理这笔遗款,后来妥善保管才将该款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主观上没有侵吞的故意。现周伟要求归还此款,应首先确认周伟确是周璇之子,才能将钱款分割归还,但应扣除其领养期间所支出的教养费用及利息。
  周民作为本案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他作为周璇的儿子,不放弃对周璇遗产的合法继承权,母亲遗产应由黄宗英全权处理,周伟没有资格诉黄宗英返还财产。
  市中院民事审判庭经大量调查并于1988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周璇于1950年6、7月间自香港回沪,同年9月15日生育周民,1952年8月30日生育周伟。1957年9月22日,周璇故世。之后,有关组织与黄宗英商定,由她做周伟监护人。1985年5月,北京市公证处出具了周伟与周璇的母子关系公证书。办理公证期闻,黄宗英证明周伟是周璇之子。法院还查明周璇遗产共有4部分,其中有周璇在香港汇丰银行保管箱内的财产和周璇依合约享有的香洋百代唱片公司所支版权款等,合计人民币12万多元。黄宗英在11963年至1965年期间,提取了1973元,1975年6月至1984年1月期间,提取了其余12.1万多元。
  法院认为,周伟是周璇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公证证明,应予确认。周璇死亡后,所遗财产归其法定继承人周民、周伟所有。在他们未成年期间,黄宗英作为他们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但在监护自行解除后,黄宗英既未将财产返还,也未将财产情况告知原告或有关组织。在周伟询问财产情况时,黄宗英仍未告知,且提取了全部钱款。至今不提供财产去向,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负民事负任。周民否定周伟是周璇之子,否定周伟对系争财产的权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民主张系争财产的权利,但不主张由黄宗英返还,是对自己这部分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为此,法院作出了由被告黄宗英返还原告周伟钱款人民币5.39万多元和赔偿利息损失款3.1万多元的判决。黄宗英在抚养周伟期间的必要开支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应在归还周伟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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