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必致“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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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6621
颗粒名称: 侥幸必致“不幸”
分类号: D669.8
摘要: 本文讲述了最近,《通告》规定了犯罪分子自首的限期,但仍有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不自首。然而,他们的侥幸心态最终会导致不幸的结果。犯罪分子即使逃亡境外,也很难逃脱法网。要摆脱不幸,他们应该打消心理上的侥幸,尽快坦白自首。
关键词: 自首 犯罪分子 社会安全

内容

两高院《通告》规定犯罪分子自首的限期越来越近了。可是,有些犯罪分子仍按兵不动。为什么?心存侥幸也
  然则,侥幸必致“不幸”。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近日新闻媒介关于犯罪分子落网的报道不是时有所闻吗?尽管一些犯罪分子手法“高超”、遮档技术“一流”,还是要俯首就擒,即使逃亡境外、国外,也未能漏网。就犯罪分子心态而言,从某种意义上说,似是他们自己的“不幸”。
  其实,“不幸”早就存在。犯罪分子即使未入囹圈,但因自身不净,财来不义,在肃贪气候中,如陷四面楚歌,唯恐东窗事发,惶惶不可终日;食不香、睡不甜,十足是惊弓之鸟。此番时日,能说是幸吗?
  要去除“不幸”,根本的办法是打消心理上的侥幸,尽快在限期内坦白自首。问题抖出来了,该讲的讲了,要办的事办了,“包袱”卸下了,才有真正的幸福可言。但话又说回来,犯罪分子的“不幸”是党和国家的大幸;犯罪分子坦白了,能改恶从善,那社会就少了祸患,这对人民大众、对犯罪者本人来说也是从不幸到幸。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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