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果应由他自己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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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9573
颗粒名称: 苦果应由他自己尝
分类号: D920.5
摘要: 本文介绍陈有朋经常打骂妻子梁柳娇,曾持刀追斩妻子,导致其受伤。经多次教育不改,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的反思。
关键词: 顺德县 人民法庭 人身权利

内容

去年11月15日,顺德县杏坛镇聚胜村的妇女梁柳娇神色沉重地向杏坛人民法庭递交起诉书,要求追究丈夫陈有朋的刑事责任。这到底是怎么样的一回事呢?
  原来,梁柳娇与陈有朋早在1982年6月登记结婚,并生下两个儿子。因陈家生活比较困难,加上他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又好喝酒。往往喝醉之后便大吵大闹,一不如意,就拿妻子和儿子出气,有时打得妻子伤痕累累。于是,梁柳娇一气之下,在前年12月返回娘家生活,并在去年3月5日向杏坛人民法庭要求与丈夫离婚,经法庭的同志批评教育陈有朋,陈保证改正错误,双方被调解和好。
  但是,陈有朋品性难改,不久又死灰复燃,继续经常借故打骂妻子。去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梁柳娇在其家姑家中吃过午饭,准备外出开工,陈无理阻止,声称要“劏”了梁,随即取了一把菜刀,向梁追斩,陈的父母见状上前阻拦,梁脱身跑出屋外,陈穷追不放,随梁追至聚胜村的小集市,向梁的左手掌部位斩了一刀,将其小指和无名指斩伤,梁忍痛跑入村民冯某家中躲避,才使陈停止追斩。事后,陈有朋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去年12月21日,顺德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有朋打骂妻子,经多次教育不改,还持刀无理砍伤妻子,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陈有朋拘役6个月。
  这血的教训,难道不引起人们的反思吗?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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