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买卖房屋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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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8114
颗粒名称: 一场买卖房屋的纷争
分类号: D926.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阿泉和阿杰之间发生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阿泉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阿杰,但后来又要求返还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因此阿杰应返还房屋。双方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仲裁,如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房屋买卖 过户手续 纠纷

内容

本月初,我的同乡阿平从顺德县专程来到城区找我诉说这样的一件事:他的父亲阿泉于今年五月,与阿杰立下契约,以二万元的价款把座落在县城的一间私房卖给阿杰。事后,阿杰付清了价款,并搬进了房内居住。今年九月,阿泉认为。由于卖房时不懂政策规定,房屋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提出退钱,收回房屋。阿杰则以房屋买卖是双方自愿,立有契约,并已实际交付使用,不愿意返还。因而引起了双方一场纷争。现在阿平欲求法律的帮助。
  究竟阿杰该不该返还这间房屋呢?《民法通则》(试行)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形式也不得违反法津,凡是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某种形式的法律行为,必须遵照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又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买卖除了具备买卖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法律效力。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有关房管机关登记过户。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认为已经转移,买卖合同也不能认为已经生效。第二,买卖房屋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可见,阿泉和阿杰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不依法到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尽管阿泉已交付房屋价款并使用了该房屋,也不能认为他们的买卖行为已经有效。因此,应废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同时,为解决双方的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仲裁,对房管部门仲裁不服的,还可以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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