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佛山报》 报纸 |
唯一号: | 191120020230007762 |
颗粒名称: | 石湾房管所无理迫迁败诉 |
分类号: | D913.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房屋纠纷案,依法保护住户霍乃垣的合法权益,判决无理迫迁住客的石湾镇房管所败诉。该案显示,一九八五年一月,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石湾镇和平路14号102房的租赁纠纷案件。根据该案的判决,该房屋的公产房由霍乃垣居住使用,并由房管所将客厅中七平方米的地方租给邓权经营“华光陶瓷店”。此后,两租户的租用面积和租金也相应地增减,并一直依规定交纳租金,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然而,房管所发现邓权将一些陶瓷放入霍乃垣居住的房内,便有意见,作出陶瓷店立即迁出,恢复该屋住房使用的决定。邓权迁出并办理了停业手续后数月,由于找不到地方经营,便在该屋阳台及屋外空地摆卖,不久又被房管所发现。房管所认为霍乃垣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将房屋转租,决定解除与霍乃垣的房屋租赁关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镇房管所于去年六月向石湾区法院起诉。经查房管所的诉讼失实,根据有关公房管理的政策法律规定,判决维持霍乃垣对讼争之屋的租赁权。镇房管所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复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关键词: | 佛山市 租赁房屋 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