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县检察院处理一宗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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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7557
颗粒名称: 三水县检察院处理一宗玩忽职守案
分类号: D91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 三水县 检察院 玩忽职守罪

内容

最近,三水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汝流玩忽职守一案进行公开处理。
  罗汝流原任三水县畜牧食品总公司副总经理,在一九八五年期间,以县畜牧局之名与英德县工商联合贸易公司广州购销部联合做铝锭生意。罗在不了解湖南省汉寿县艺园贸易公司资信的情况下,盲目与艺园贸易公司承包人张某、高某签定购买一百吨铝锭合同。此后,罗汝流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将货款汇往供方所在银行,而错误地托广州购销部郭某代办。艺园贸易公司张某乘机要郭某把货款五十二万多元汇入他们帐户。罗知道此事后。既不采取措施将货款截回,也不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致使全部货款被张某、高某骗走移作它用。给国家造成四十四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三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汝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商活动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尚能坦白交代,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处理。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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