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线余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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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6931
颗粒名称: 天线余波
分类号: D92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罗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承包安装公用天线合同是无效的。此外,禅山装修公司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与罗明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所取得的安装费二千八百元应返还给用户。
关键词: 佛山市 罗明 案例

内容

今年二月九日,十六岁的待业青年罗明与禅山装修公司签订承包安装公用天线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同年八月底止;由罗明自行承建工程,自行承担工程质量,并负责工程补修期的费用。结算时,使用装修公司的帐户,用“装修公司公用天线安装队”的名义;分配形式,以发票额为据,罗明占百分之八十,装修公司占百分之二十。随后,罗明持装修公司出具的证明,到广州承接安装公用天线工程,与用户签订协议,由装修公司盖章和出具收据收取用户安装费二千七百元。事后,由于罗明的技术力量不足,未能达到商定的接收效果,因此与用户发生纠纷。经查:禅山装修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天线安装。公用天线安装队也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开业。那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满十八岁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满十八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罗明是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签订合同时,其智力是未能理解和预见到订立合同的行为后果。对此,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可见,罗明与装修公司签订承包安装公用天线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又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不能超越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本案禅山装修公司超越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与罗明签订公用天线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允许罗使用未经核准设立的安装队对外承接工程。这样,禅山装修公司所作的民事行为也是无效。遵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无效,所取得的财产应退回对方。因此,罗明与禅山安装公司收取的安装费二千八百元,应当返还给用户。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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