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瞽者窃钱》所想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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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6558
颗粒名称: 从《瞽者窃钱》所想到……
分类号: DF12
摘要: 本文章记述了办案需重证据、重调查,不可轻信口供。仅有被告供述,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
关键词: 办案 证据 《瞽者窃钱》

内容

《瞽者窃钱》记述这样一起案件:有一次,一个瞎子和一个小贩同住一家旅店,瞎子偷了小贩五千文钱,第二天早晨争吵起来,告到官府。官员问小贩,钱上有没有可资识别的记号。小贩说:「这是日常使用的东西,那里有什么记号?」官员又问瞎子,瞎子答:「有记号,我的钱是字对字,背对背穿成的。」经检查正是这样。可是小贩不服。官员要瞎子伸出手来,见两只手呈青黑色,铜钱的痕迹看得清清楚楚,毫无疑问他是用手摸索了一夜把钱穿成那样的。于是责罚了瞎子,让小贩把钱领走。
  这一案例,反映了当时办案已有人懂得口供不可轻信,任何证据都要经过核实才能运用。今年初,石湾法院在审理一起放火案中,通过认真调查,核实证据,避免了一宗错案的发生。去年十月七日,张槎弼塘村弼北五金机械焗漆厂发生一场大火,造成损失价值三万七千五百多元。嫌疑犯林用行承认该火是他放的,于是将其逮捕。石湾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林的犯罪动机不明显,且认定林放火动机的匿名信只有鉴定结论,原始证据没有附案,况且火灾现场在室内,而鉴定实验在场外进行不可靠。为此,审理人员深入现场查勘,找有关证人复核,以及调取匿名信的原始证据送省公安厅再次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表明:林用行没有犯罪动机,他承认放火目的是想替老板承担责任。最后,法院指控林用行犯放火罪证据不足,依照程序将其释放。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审理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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