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冤案平反后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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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6372
颗粒名称: 一桩冤案平反后的启迪
分类号: D924.3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一起冤案的改判过程。陈三洪因被指控犯有流氓罪而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但在服刑后提出申诉,并经过复查和重新审理后被判无罪。这个案例反映了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文章指出办案不能先入为主、不重视证据,不能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关键词: 冤案改判 诉讼权利 法律原则

内容

一九八六年四月,陈三洪因被指控犯有流氓罪,三水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发一审判决后,陈即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由于受别人的劝说,怕「在风头上诉要判死刑」,便撤回了上诉。陈三洪投牢劳改后,心中不服才提出申诉,这事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检察和法院抽调人员组成复查小组深入调查,认定确属冤错。随后,三水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新审理此案,改判陈三洪无罪,恢复名誉,并做好善后工作。
  从这起冤案的改判,反映了司法机关能够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的国家机关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应当为人民的利益坚持正确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的,这是对人民负责的重要表现。可以说,错案本身就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有错不改,就是错上加错,就是继续违法。因此,纠正错案,是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三水法院能够实事求是地平反陈三洪一案,这就体现了他们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但从这桩错案的审理全过程,好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从中吸取教训。
  一是办案不能先入为主,不重证据。陈三洪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并不供认在案,后经「政策教育」,因害怕判重刑,曾供述自己有作案行为,但又多次申明:没有做过耍流氓的事情。可是,办案人员却偏信陈供述有罪的事实,而不重证据和无罪的辩解,以及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就主观片面地定案,以致草率卞判,冤枉无辜。二是不能忽视保障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试行)不仅规定了被告人本人可以行使辩护权,还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等为他辩护,以及享有上诉不加刑的权利。但本案在审判中,未能切实保障被告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向其解释有关辩护权和上诉权等法律问题,致使陈三洪既没有请辩护人,又不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造成冤案不可忽视的原因。三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它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并忠于事实真象。只有查明法律事实并以其为依据,才能开始适用法律,确定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倘若不查明法律事实,就试图适用法律,往往会产生逼供信,最终导致象陈三洪那样的冤假错案发生。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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