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四社队无理讼争土地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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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6188
颗粒名称: 高明四社队无理讼争土地败诉
分类号: D913.1
摘要: 这篇文章报道了高明县富湾镇练教村四社队在对富湾镇府所有的西瓜岗进行无理讼争的案件中,最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败诉的情况。
关键词: 土地 纠纷 终审判决

内容

高明县富湾镇练教村四社队,无理讼争富湾镇府所有的西瓜岗(地名),最近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败诉。
  西瓜岗在该县练教村里,面积约40亩,原属四社队的土地。一九七六年富湾公社决定在西瓜岗建富湾中学,经几方代表协商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精神,富湾公社免收四社队四百多元建校费。学校建成后双方无异议。后来因学校离村镇较远,交通不便等原因,镇政府于一九八六年将镇农科所使用的土地用来建学校,把西瓜岗改作经济作物场,四社队对此意见很大,强行在山岗上抢种作物,与富湾镇府发生纠纷。县人民政府受理此案后,决定富湾镇府给回该岗一部分土地四社队,退回该队已交的800元迁建校费。但四社队不服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以不同意西瓜岗用来做经济作物场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未经县上人民政府批准,但双方已签订和履行协议的,应以协议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判决西瓜岗所有权归富湾镇府所有。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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