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纷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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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5389
颗粒名称: 遗产纷争
其他题名: 评议一宗审理成功的继承纠纷案
分类号: D923.5
摘要: 本文介绍了阿华在1983年4月承包了一间木器店,更名为五金木器店,并独资经营。阿华病故后,阿欢要求接管丈夫遗下的五金木器店,但阿安不愿交出,引起纠纷。顺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欢与阿安等人诉争的财产,其中一半归阿欢所有,另一半为阿华的遗产,由相关继承人共同继承。法院还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进行了罚款和训诫教育,并作出了诉讼保金的裁定。
关键词: 五金木器店 财产继承 佛山市

内容

一九八三年四月,阿华承包了乡一间木器店,更名为五金木器店,并独资经营,自己开设帐户,开展营业,并依法交纳管理费、税款。开业初期,阿华之兄阿安曾在短时间内协助组织过货源。由于五金木器店生意兴隆,盈利较多,阿华与妻子阿欢在和平村建了一幢二层楼房,购买了电视机、洗衣机和摩托车一辆,并用一千九百元安装电话一部于阿安家。阿欢承包的商店存有货底款一千元。一九八六年三月,阿华患病,委托阿安代管。同年四月阿华病故。五月份阿欢要求接管丈夫遗下的五金木器店,但阿安不愿交出,因而双方引起纠纷。于是阿欢向顺德县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她及其儿子阿明(五岁)继承阿华遗产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欢与阿安等人诉争的五金木器店、电话机和一幢二层楼房等财产,系阿欢与丈夫阿华生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折款为七万七千多元。其中先分出一半为阿欢所有;另一半为阿华的遗产,由阿欢及其儿子阿明、阿华的父母共同继承。同时,为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利益,考虑到阿华的父母目前承包了几十亩鱼塘,家庭较为富裕;阿欢年富力强,有劳动能力,三人可共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一;阿明尚无劳动能力,可继承四分之三。在案件审理期间,阿安与阿光伪造证据,制作假合同,法院依法分别处以二百元罚款,并予以训诫教育;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讼保金的裁定。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笔者认为,顺德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是比较成功的。一是保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规,把被继承人生前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所有。把被继承人的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尚年幼的阿明,给予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三的份额,照顾了无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二是依法制裁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对在案件审理期间,伪造证据,制作假合同的行为人,分别处以罚款和训诫教育,保证了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使法院顺利地审结案件。三是及时地采取诉讼保金措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作出诉讼保金裁定,便利了判决后的执行。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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