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灵魂是两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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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3387
颗粒名称: 《企业法》灵魂是两权分离
分类号: D922.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的情况。它解释了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经营权的定义,以及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重要性。文章强调了企业享有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经营权并没有改变企业财产仍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国家作为全民代表保持最终所有权。同时,文章提到了不同的两权分离形式,如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以及租赁制的特点。
关键词: 企业法 所有权 经营权

内容

一般的讲,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指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即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部分地、暂时地与所有人分离开来,转由非所有人行使。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两权分离状况来看,国家代表人民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在保持最终所有权的条件下,国家授予企业以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经营权,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所谓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经营权,是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显然,这种具有法律保障的经营自主权与日常的经管管理活动完全不同。
  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最重要一环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其他财产享有实际控制的权利,也就是占有权。有了占有权,也就有了使用权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企业可以自主地运用和利用国家所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生产要素,以取得经济效益。例如,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产品,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等等。处分权是指企业有依法决定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其他财产的用途和命运的权利。例如,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留归企业使用。
  企业享有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经营权,是国家授权的结果,并没有改变企业财产仍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国家作为全民代表对企业财产具有最终所有权。家的所有权是通过企业独立行使经营权来实现的。
  两权分离的形式,是近年来试行的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多种经营责任制。不同分离形式将产生不同的法定权利结构,由此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不同关系。例如,与承包制相区别,租赁制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更彻底分离的形式,其重要标志是,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并在交纳租金后取得其余的全部利润。租赁期间,出租人无权对经营者享有的权利进行干预。目前我国的租赁制实质是借助于租赁机制的承包制,还没有上述的租赁制。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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