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佛山报》 报纸 |
唯一号: | 191120020230002193 |
颗粒名称: | 这民事行为无效 |
分类号: | D913.1 |
摘要: | 本文记述卢炳才与村塑料厂签订的联营协议,塑料厂提供了一万元的资金供您经营使用,协议规定您需要在三十天内归还一万二千元。在还款期限到达之前,由于您无法及时调动资金,您以一辆摩托车作为抵押担保并获得塑料厂的同意延期十天归还。然而,在延期期限未满之前,塑料厂未经您同意就将您的摩托车变卖。据法律规定,以物抵押作为担保时,抵押物应在抵押期限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因此,塑料厂擅自变卖您的摩托车的行为是无效的,塑料厂应当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此外,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各方应承担经营和风险责任,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无效。对于塑料厂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因此,您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塑料厂提供的一万元资金。总的来说,塑料厂的行为不正确,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起诉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
关键词: | 佛山市 民事纠纷 塑料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