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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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2012
颗粒名称: 开庭时享有的诉讼权利
分类号: D91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养鸭专业户周永生与某酒家发生货款纠纷,被对方起诉到法院。由于他出差在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已决定近日开庭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开庭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意见、辩论、达成调解协议等诉讼权利。逾期答辩并不意味着丧失辩护权,在开庭时仍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案件将由法院作出判决,如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关键词: 货款纠纷 诉讼权利 调解协议

内容

最近,养鸭专业户周永生,匆匆忙忙地来到一间律师事务所,诉说他与某酒家发生一起货款纠纷,被对方起诉到法院。由于他出差到外地,未能在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现法院已决定在近日内开庭审判。周永生问:开庭审判时,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逾期答辩是否仍有答辩权。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开庭时,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法庭宣布开庭后,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发现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2)进入法庭调查后,双方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在调查阶段,双方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还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在法庭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入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充分地、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不能认为,被告方逾期提出答辩状,就丧失辩护权。总之,不论被告是否依期或逾期提出答辩状,或者没有提出答辩状,在开庭时再从事实上、法律上、程序上、实体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4)辩论结束后,在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双方当事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5)对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上诉。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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