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白鸽引起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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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1551
颗粒名称: 一对白鸽引起的民事行为
分类号: D6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春节期间拜访阿昌,他盛情接待了我们并分享了他的养鸽经验。他的白鸽中有一对石岐鸽,正是小明两个月前失散的。阿昌在春节前十天左右在莲花市场购买了这对石岐鸽。小明想知道是否可以要求阿昌返还原物。根据《民法通则》,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但当遗失物被非法占有人又将此物转让给第三人时,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需要根据第三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区分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还是第三人的利益。
关键词: 白鸽 民事行为

内容

春节期间,我陪同小明兴致勃勃地来到阿昌家里拜年。阿昌盛情接待我们,大家一边品尝各种年果,一边闲聊,热闹非凡。不久,阿昌谈起他的养鸽经验,并带我们去观赏他的白鸽。进入鸽棚后,小明发现阿昌的白鸽中有一对石岐鸽,正是他两个月前失散的,随即问起这对石岐鸽的情况。原来,阿昌在春节前十天左右,到莲花市场选购白鸽,见到这对石岐鸽价格便宜,就掏钱买了下来。阿昌说完之后,我们就告辞了。在回家途中,小明问我,他失散的这对石岐鸽,被他人拾获之后出卖给阿昌,现在可否请求阿昌返还原物。
  小明提出的问题其实是《民法通则》中调整的范围。《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但当遗失物被非法占有人又将此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可否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就需要根据第三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以区分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还是第三人的利益。一般地说,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并支付适当代价,财产所有人不宜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如果第三人明知非法占有人转让的财物是盗窃或者拓得而来的,仍然进行交易,则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同时非法占有人还要返还已得的财产收益。如果第三人无偿地从非法占有人手里取得原物,则不论他取得时有无过错,所有人都可以请求其返还。现从阿昌的情况看,他主观上是无过错的,取得的财物也是有偿的,因此,小明不宜要求阿昌返还这对石岐鸽,只能要求非法占有人赔偿损失,并返还已得的财产收益。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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