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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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0766
颗粒名称: 浅谈离婚原则
分类号: D92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应当进行调解,当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婚姻关系的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夫妻间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可以通过耐心劝导和外因作用促使夫妻矛盾向和好方面转化。但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应及早判决准予离婚。
关键词: 离婚原则 婚姻法

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当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禹婚。”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原则界限,必须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特別是对婚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所谓婚姻基础,要甄列是自由恋爱结婚,还是包办买卖结婚?是经过较长时间了解结婚还是一见钟情草率结婚?实践证明,若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即使有了矛盾,存在和好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关系就很难维持。所谓婚后感情,是指结婚后大妻间是否和睦相处,互敬互谅。是夫妻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所谓婚姻关系的现状,是指处于矛盾状态的夫妻间感情好坏、破裂程度。办案人员既要听取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现状情况的陈述,更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不能认为凡是吵过架,就没有感情,不吵不闹就感情很深。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得出夫妻关系现状好坏的真实结论来。
  在一般的情况下,夫妻间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只要经过耐心劝导以及多方面的“外因”作用,是完全可以促使夫妻矛盾的“內因”向和好统一方面转化的。但以下情况可以断定夫妻感情确巳破裂:一是大妻完全没有感情基础,或婚后因某些条件使夫妻感情从深至浅,直至最后消失。二是组织、亲友、司法机关多方调解都无效,和好绝无可能。在此情况,人民法院应及早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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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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