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用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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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0613
颗粒名称: 关键在于用法
分类号: D920.4
摘要: 文章着重报导了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些单位和干部在处理房屋问题、搬迁纠纷和协议签订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作者指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令人难以理解,尤其是在普法教育进行了两年多的情况下。文章强调了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但也提到了一些单位和干部对法律的认识薄弱,需要加强学法和提高法律意识。
关键词: 社会问题 解决方案 法律

内容

最近,人民群众向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有些单位未经司法机关决定就擅自封了居民的住房:有的部门在处理房屋搬迁纠纷中,法院还未裁决就入屋搬出住户的家具杂物:有的干部未受当事人委托,就代签订协议书并办了公证,公证机关也没遵守法律规定而给予办证等等。这些问题若在“十年动乱”时期出现,并不奇怪。但在音法教育进行了两年多的今天,仍出现这种现象,那就使人难以理解了。《宪法》第39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事诉讼法》第177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公证暂行条例》第16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对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可是有些单位和干部不能真正依法办事。这说明了一部分人头脑里的法制观念仍很淡薄,还需要加强学法,提高认识,此其一。
  其实,当前各机关单位都在开展普法教育。这并不是浸学法,不懂法,关键在于他们学与用相脱离,学法归学法,办起事未又忘了法,所以,社会上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其二。我们知道,学法的目的在于用法,学而不用,等于不学。要深化普法教育,最重要的是联系改革的实际,联系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学会用法律武器去保障和促进四化建没,把学法和用法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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