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屋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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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6904
颗粒名称: 祖屋还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南海县罗村镇罗寨村干部扬祖明,不久前为香港同胞黄汉继先生收回了间祖屋,受到当事人的热情称赞。
关键词: 祖屋 香港 扬祖明

内容

南海县罗村镇罗寨村干部扬祖明,不久前为香港同胞黄汉继先生收回了间祖屋,受到当事人的热情称赞
  罗寨村罗南二队女村民扬素三有一间占地三十四平方米的祖屋一九五九年她去香港与丈夫黄汉继团聚时,将祖屋连同土地证交给她的亲戚周某保管,后扬素三在香港病逝。去年下半年黄汉继回归故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收回祖屋。均被周某以多种借口拒绝。村调解会主任扬祖明获悉后,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他耐心向周某讲理说法,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无故占用别人房屋是违法的。最后商定由黄先生付给周某六百元保管维修费,周某在五天之内将屋交还屋主。黄先生终于如愿以偿。(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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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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