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碧江阻碍司法人员执勤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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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6685
颗粒名称: 吴碧江阻碍司法人员执勤被拘留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2月佛山市城区福禄路八号居民吴碧江,拒不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阻碍司法人员执行任务,被依法拘留。
关键词: 吴碧江 民事 产业

内容

本报讯市城区福禄路八号居民吴碧江,拒不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阻碍司法人员执行任务,最近被依法拘留。
  该楼房原是陈耀炽的产业。“文革”期间由国家托管,后来房管部门出租该屋地下二房一厅及二分之一厨房(面积24.28平方米)给吴碧江一家居住。一九八四年国家将该屋产权发还陈耀炽所有。陈即向吴提出转租该屋的二楼一个房和三楼一房一厅(面积共三十三平方)给吴居住,收回地下自用。昊则以其居住之屋是房管部门租给他为由,企图将其所租之屋挪业别用,陈只好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陈的要求合理合法,法院作出搬迁判决。昊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吴居住之屋是陈耀炽的产业。陈在解决了吴碧江居住的前提下,收响昊所租住的房屋使用,理由充分。况且搬迁后租用面积还多于原租面积,驳回了吴碧江的上诉。但吴拒不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搬迁。最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77条规定,发出公告,通知吴碧江限期搬迁,但吴仍置若罔闻,并将公告撕毁。上月二十八日,法院和有关单位的干部再次劝导昊服从法院判决,吴反而辱骂执行人员。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当即将吴碧江拘留,同时强行蒋其衣物搬出,将屋交回原告。(岑牛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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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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