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冰箱引起的风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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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6415
颗粒名称: 买冰箱引起的风波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2月12日,佛山报刊登一篇由买冰箱引起的风波告诉我们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关键词: 代理权 民事 责任

内容

最近,我有位朋友阿雄诉说这样一起纠纷:今年一月中旬,他接到家乡一位同学阿明的来信,委托他购买一台145立升东芝牌电冰箱。阿雄走遍了几间商场,都没有东芝牌电冰箱出售。后来,阿雄费了很大劲,找到了一间商场的业务经理,才找来一台170立升东芝牌电冰箱。这时阿雄急阿明之所急,马上筹足款项,把这台电冰箱购下,接着发信告诉阿明前来取货。谁料到,阿明回信表示不要,觉得170立升的太贵,手头上仅凑够钱购买一台145立升东芝牌电冰箱。而阿雄觉得,几经努力才购到,为此,不愿退货。双方发生争执。
  其实,这是代理行为产生的纠纷,是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只要双方理解代理行为的性质,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本案中,阿雄就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阿明的委托,进行民事活动,以实现阿明的权利加义务,这与阿明本人斯为的行为完全一样,代理行为所产生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但由于阿明委托阿雄购买的是一台145立升东芝牌电冰箱,阿雄却购买了170立升的,电冰箱的容积超越的授权范围,因此,属于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对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无权代理行为也应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清求赔偿。可见,阿雄是要承担这起纠纷的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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