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忘恩负义两老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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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6029
颗粒名称: 马某忘恩负义两老对簿公堂
并列题名: ——记一起赡养纠纷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中山市张家边镇马某的父母起诉的赡养纠纷一案,终审判决拒不赡养父母的马某败诉。
关键词: 人民法院 中山市 赡养纠纷

内容

去年十二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中山市张家边镇马某的父母起诉的赡养纠纷一案,终审判决拒不赡养父母的马某败诉。
  马某是由其生父和继母吴某托养至成年的。他一周岁时生母死亡,事后,其父续娶吴某为妻,生育了子女二名。吴某结婚后,同丈夫一起抚养马某,并供他读书至十六七岁。当马某成年之后,却常借故与继母吵闹制造矛盾,继而自行与父母分居分食至今。一九七三年,马某还以长子身份领得其父及继母的一份房屋。
  马某脱离父母生活后,三十多年来对父母的生活不闻不问。前几年,其父母尚有劳动能力,并得到另外二个子女支持,生活还是过得去的。近年来两老已是七、八十岁的人了,由于年老多病,经济出现困难,但马某仍置若罔闻,不履行赡养义务。因此,马某的父母向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调解,马某仍拒不赡养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生父和继母间,已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马某及其两个同父异母弟妹,每人每月负担父母生活费二十五元及共同负担两老今后的医疗费和丧葬费。驳回了马某的上诉。
  岑牛富

知识出处

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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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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