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制度改方案四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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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5650
颗粒名称: 我市住制度改方案四月出台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16日,广东省政府批准的佛山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于元月起模拟运转,四月一日正式实施。
关键词: 佛山市 住房 制度 改革

内容

本报讯 本月16日,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住房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获悉,省政府批准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于元月起模拟运转,四月一日正式实施。这个试行方案的特点是:“全面规划,小步活走,逐年提租,发给补贴”,具体实施办法为:
  先理顺市区住宅租金标准,作为改革的起步,即全市区的公有住宅(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管房),统一按房管部门公有住房的同档次祖金标准计租(按不同结构类型,最低的简易结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为0.10元;最高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月租为0.24元),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一些企事业单位目前给职工干部报销50%租金的规定,应予取消。与此同时,按每个职工干部每月基本工资的2.5%发给“理顺房租补贴”。
  在理顺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从1989年起,逐年提高房租;到1995年,达到每平方米月租金1.17元。
  逐年提租发补贴的办法是:分阶段逐年提高月房租费,并相应给职工发给住房补贴,从1989年到1991年,在理顺后的统一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每年增加0.09元(简易结构)至0.11元(框架结构),相应每月按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的2.8%的比例,发给职工干部住房提租补贴。由于房租逐年增加,补贴的比例也将逐年增加2.8%,从1992年至1995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每年增加0.11元(简易结构)至0.15元(框架结构),相应每月按每个职工干部基本工资3.8%的比例发给提租补贴;随着房租逐年提高,补贴也逐年增加3.8%。每个职工干部领取提租补贴后,均按当年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对于离、退休职工干部,原则上按离、退休后的基本工资参照有关提租补贴比例发给提租补贴。离、退休职工干部中,基本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平均基本工资的,按当年全市区的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发给提租补贴;超过全市区当年平均基本工资的,则按本人实际的基本工资计算提租补贴。
  为逐步实现住宅商品化,方案规定,鼓励职工个人买房。出售给职工干部的新房,售价按单方工程造价计算,其它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和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不得摊入售价内;个人购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享有使用和继承权,如需出售必须卖给原出售单位或房管部门;购房者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首次付款必须达到购房款总额的30%;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价格给予优惠;个人买住房后,可继续享受提租补贴。
  凡驻在本市城区、石湾区的省、市、区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均列入本方案实施改革范围。提租及发给补贴的对象,包括住公房和私房的固定工、户口在佛山市的合同工、计划内的临时工以及离、退休职工;享受社会福利的鳏、寡、孤、独人员,原则上不列入改革范围,仍按改革前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方案还规定,提租发补贴的递增幅度可根据我市地方财力宽紧状况而定,若财政宽裕,争取用四至五年达到方案的预期目标,若财力状况承受不起,则由市政府决定踏步一年或若干年。踏步期间,房租和补贴标准维持上一年的水平。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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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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