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政府当被告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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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5618
颗粒名称: 一场政府当被告的官司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2月30日上午,顺德县龙江镇的礼堂四乡农民聚集到这里旁听了县法院公开审理的一宗行政案。
关键词: 法院 行政案 官司

内容

被告,在不少人看来是个不光彩的角色,在人们心目中好象与罪犯差不多。往往在公堂对簿,谁也不愿成为被告。但只要法院开庭审案,就少不了这一席位。
  去年12月30日上午,顺德县龙江镇的礼堂里熙熙攘攘,四乡农民聚集到这里旁听了县法院公开审理的一宗行政案。引人注目的是此案的被告竟是龙江镇人民政府,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镇的镇长;而原告却是西溪村一位50多岁的农妇蔡某。
  “这是怎么回事,镇政府当上被告?”许多人在下面悄悄地议论着。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1985年,蔡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西溪村一块橡草地上动工建房,村、镇干部多次制止,但她不听劝告,反而强行建至首层。去年4月,龙江镇人民政府以蔡某不具备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为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蔡某在7天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给集体。蔡某不服,遂向顺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就拉开了镇政府当被告一幕。
  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各自申辩。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作出裁决:蔡某不具备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亦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是违法行为,龙江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责成蔡某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7天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负责交纳本案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场镇政府当被告的官司虽告一段落。它一方面告诉人们,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不能擅自使用;另一方面也为“被告”正了名,并非所有的被告都是有罪的。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一样的,法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裁决。蔡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她向法院起诉,却好允许的这只不过是履行了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原告虽然败诉了,但只要她遵守法庭的最终判决,仍不失为一位守法的公民。
  本报记者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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