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发布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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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5020
颗粒名称: 市府发布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办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佛山市政府发布《佛山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办法》。
关键词: 录音录像 管理 办法

内容

本报讯 最近,市政府发布《佛山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强调,经销音像制品的商店和摊档,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音像制品1不得出售非法进口的海外音像制品;不得出售私自翻录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私自印刷、买卖录音带装帧封面。录像放映点不准个人承包或以各种形式搞公私联营;不准播放未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带;不准播放私自翻录复制公并发行的录像带;、不准播放向私人租借的录像带。《管理办法》规定,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摆卖的违章翻录复制的音像制品,一律没收;已售出的则没收其华法所得;情节严重和’重犯者,可按其进货款的三至五倍罚款。违章录制音像制品者,除没收其库存产品外,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按翻制数量赔偿原出版单位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和多次重犯的,应没收其设备并吊销营业执照。对翻录,贩卖、传播有反动、淫秽和其它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者,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经销音像制品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商贩,必须报经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广音)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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