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要持单位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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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4760
颗粒名称: 离婚登记要持单位证明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2月16日,佛山报刊登佛山市民政局民政科对城区一读者提出“离婚登记要持单位证明吗?”这一问题,给予答复。
关键词: 佛山市民政局民政科 离婚登记要持单位证明问题 给予答复

内容

编辑同志:
  几年前我与一女青年结婚,因感情不好,现双方同意离婚。按国家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新《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我们按照以上条件办理,但到城区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非要我们单位证明或单位加意见后的离婚申请书,请问佛山的登记部门,这样做对吗?恳请给予公开的答复。城区一读者
  城区一读者:
  报社转来你的信,关于办理离婚要持单位证明的问题。现复如下:
  经我们调查了解,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机关,他们办理离婚手续,没有要离婚者持单位出具的离婚证明。
  为了使单位了解知道离婚者的情况,协助做好思想和调解工作,以及今后离婚者需要再结婚日上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提供依据,因此,需要离婚者在本人“申请离婚书’:上由单位加具意见。
  佛山市民政局民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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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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