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款可退赔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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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3498
颗粒名称: 这笔款可退赔给我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1月6日,佛山报刊登了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窃去的人民币是否需要归还的问题。
关键词: 佛山报 释放人员 人民币

内容

编辑同志:
  盗窃罪犯王某,三年前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最近刑满释放回家。过去我曾被王某窃去人民币二百五十元,现请求他退赔 不知法律能否保护我的权利?倘若法律没有这样规定,这算不算放纵罪犯呢?
  李冰
  李冰同志:
  遵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刑事诉讼立案了,不论进行至何阶段,你均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你却在刑事诉讼已经结束,且被告人已服刑完毕的情况下,才提出赔偿的请求,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审理案件中,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细致地查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根据被告人本人的经济偿还能力,责令其赔偿损失,除非被告人完全没有经济能力。现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你被窃去的财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得到赔偿,这必然是被告人无偿还能力。因此,王炳权刑满释放后,在确实失去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是不宜要他退赔这笔款的。此外,人民法院已根据干的犯罪事实,给予法律制裁,这就不算是放纵罪犯了。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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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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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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