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遗产纠纷应这样定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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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3329
颗粒名称: 这宗遗产纠纷应这样定断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0月30日,佛山报社刊登的笔者谈对何雪梅与吴巧如、刘景平的遗产纠纷案的看法。
关键词: 遗产 纠纷 法律

内容

广大读者对何雪梅与吴巧如、刘景平的遗产纠纷,各抒己见,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这宗纠纷应如何定断?下面谈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要弄清哪些财产属于刘预兴的遗产。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刘预兴的三层楼房是他们夫妇拆去吴巧如所有的平房后改建的,因此,吴巧如也是此楼房的共有人,刘预兴夫妇改建时出资的三万五千元,此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店铺虽以何雪梅的名来领个人牌照,但此店铺的资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妻子一方的个人收入,以及分别以夫、妻个人名字存款,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吴巧如在何雪梅每天取货时,看管店铺,已按刘预兴夫妇的商定,每月固定有六十元作酬劳,是属于雇佣性质,吴巧如对该店铺并无所有权关系。死者单位发的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给予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并不是刘预兴的遗产。金手链是刘耀华外公赠给的,应是刘耀华个人的合法财产。为此,刘预兴与何雪梅的共同财产有:家具一批,以刘预兴和何雪梅名字的存款,店铺现款及货物折款,三层楼房总值中的三万五千元。上述财产中一半是属于何雪梅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属于刘预兴的遗产。
  那么,如何处理刘预兴的遗产?首先必须分清哪些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这宗纠纷中死者的妻子何雪梅、儿子刘耀华、母亲吴巧如是第一继承人,而兄刘景平是第二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他们均无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刘景平就不能参加继承。《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有上述需要照顾或不尽义务的情况,首先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如有意见分歧,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场牛猪引起的纠纷事情发生在高明县某镇的竹林村。
  一天傍晚,欧老汉牵着一头大水牛从北山放牧回家。他行至村西不远处的一条木桥前,正准备过桥进村,望见同村的刘大伯赶着两头猪也要出村。由于桥面狭窄,双方不能同时行走。于是,欧老汉大声呼叫:“请你等一等,让我先过去,我的牛性子野”但刘大伯毫不国理睬,,径真赶猪过桥欧老汉见状十分气愤,他也来个针锋相对,便拉着牛上桥。两位老人行至桥中间,欧老汉的水牛大吼一声,吓得刘大伯的两头猪乱蹦乱跳,结果有一只猪跌落桥下撞死在一块石头上。刘大伯见猪撞死,嚎啕大哭,当晚就找村干部要求欧老汉赔偿损失。村干部经过商议,召集双方调解,并作出了这样的处理决定:欧老汉意气用事,他明知自己的大水牛“性子野”,而对方的猪已上了桥,但他却一意孤行不主动避让,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因而对猪的跌死应负主要责任。但刘大伯对欧老汉“有言在先”的警告不予理睬,强行过桥,对造成的结果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后责成欧老汉赔偿猪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刘大伯负责百分之三十。对此,双方表示满意,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妥善解决了这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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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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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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