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并非可以为所欲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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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3173
颗粒名称: 婚姻自由并非可以为所欲为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0月26日,佛山报刊登了什么是婚姻自由,和为什么婚姻自由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
关键词: 佛山报 婚姻自由 为所欲为

内容

何谓婚姻自由?城区某厂女青年沈某恋爱三次,先后跟三个男子发生过性行为,当人们批评她对恋爱的态度不严肃时,她不以为然地说:我这是婚姻自由,你们无权干涉。中山市某镇有对父母,为了抵偿儿子的欠债,硬把15岁的女儿嫁给一个31岁的男子。某单位有对父母,收了九千元的礼金,把一个年仅17岁的女儿张某嫁给一个50多岁的男子,婚后,张某因遭受别人嘲笑而自绝身亡。当人们指出这些父母的违法行为时,他们振振有话:女儿是我的,我有嫁女的自由。顺德县某镇胡某原来夫妻感情尚好,后来,胡某承包了一间砖厂,经济上富裕了,他与一个女青年同居了,后来竟发展到以一万元为条件,强迫妻子同意跟他离婚,还美其名日:离婚自由。
  上述这些人的行为,果真都是婚姻自由的表现吗了不对!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婚姻法》的核心。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而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这是国家赋予公民在婚姻问题上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
  象沈某那样视恋爱为儿戏,不知自爱、自重的行为,是与婚姻自由相背的。而张某的父母和中山市某镇的一对父母的行为,则是违犯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至于胡某在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前,便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
  总之,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婚姻问题上随心所欲,“自由”是以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为前提的。·何金盛·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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