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互换玩具与民事行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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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925
颗粒名称: 小孩互换玩具与民事行为
分类号: G210
摘要: 笔者通过因为小孩互换玩具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普及民法通则里的规定。
关键词: 法律 行为 民事行为 单车

内容

前几天,我邻居有一名八岁的小孩刘某在家门口玩弄着一台价值五十元的儿童玩具——摇控飞机,一会儿,另一名九岁的小孩黄某骑着一辆价值六十元的儿童单车到来。黄某好奇地要了刘某的飞机去玩,刘也取了对方的单车去骑。不久,黄提出用自己的单车交换对方的飞机,刘也觉得单车比飞机玩得更有趣味,于是双方交换了。次日晚饭后,刘在他的母亲陪同下,骑着单车在家旁的空道玩。这时,黄的母亲前来取回单车。刘则哭闹着不愿意给回,刘的母亲也说:“这是你的儿子要求交换的,为何又要取回去。”遂引起了一场小风波。类似这样的生活小事也是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其实这是一种以物易物的无效法律行为。
  以物易物是一方以金钱以外的一种财物与他方的另一种财物相互交换的互易行为。互易行为是为满足公民的生活需要,互通有无,但是,要进行这种商品交换,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的,他们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父母等),他们自己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效。可见,上述两个小孩以自己的名义,双方相互交换价值五、六十元的玩具,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还规定,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取得的财物各自返还给对方。因此,黄的母亲要取回单车,是应予允许的;刘的母亲也可要求对方返还摇控飞机。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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