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区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证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536
颗粒名称: 我市市区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证工作
分类号: G210
摘要: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市区城镇从1987年10月5日至1989年10月31日,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并为此制定了《佛山市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 房屋 所有权登记 发证工作

内容

本报讯 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市区城镇从1987年10月5日至1989年10月31日,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并为此制定了《佛山市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
  《规定》指出,凡座落在市区城镇建成区(即城区和石湾区所属镇建成区)内的所有房屋,以及城镇建成区外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均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所有权后,发给或换发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城镇建成区内的农民房屋和军队营房不办理登记。
  《规定》要求,房屋登记必须由所有人亲自申请(全民、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不能亲自申请者,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申请房屋登记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上级主管机关证明,并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有关房屋产权的证件、证明、图纸等,方予办理登记。
  市区城镇房屋登记工作,计划先办理私人房屋登记,后办理单位房屋登记,最后办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登记,按顺序分期进行。各房屋所有人和单位的登记时间,将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采取张贴通告和发送通知书的形式具体通知。
  对违反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理,《规定》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20%的登记费或10%的换证费。因故不能按期申请登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登记,否则按逾期登记处理。对那些拒不申请房屋登记;虚报、瞒报房屋产权情况;涂改、冒领产权证件,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张文汉、王小东)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张文汉
责任者
王小东
责任者

相关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佛山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