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产品应谁承担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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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524
颗粒名称: 销售不合格产品应谁承担责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0月1日佛山报登载马平同志对“销售不合格产品应谁承担责任”问题来信及回复。
关键词: 不合格产品 责任 信件

内容

编辑同志:
  上月我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合照相机,事隔三天,发现该照相机闪光不灵,照相不清等质量问题。于是,我到商场请求更换或修理。但该商场售货员却说:「货一出门就不负责更换,该照相机也没有保修项目」,拒绝了我的请求。请问:销售不合格产品,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马平
  马平同志:
  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条例》对经销者销售工业产品时规定:「在进货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不合格产品应拒收或及时交生产企业处理。」「经销者如果不认真履行义务,销售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必须承担修理或更换的民事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销售不合格照相机的民事责任,应由该商场承担。销售的照相机的元器件或零部件损坏或失效,如更换后即可恢复使用性能的,应负责按期修理,所需费用由商场负担;如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倘若照相机的质量责任是应由制造者承担的,则再由商场向直接责任者追偿。·毕之·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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