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赌博纠纷与生死文书谈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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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523
颗粒名称: 从赌博纠纷与生死文书谈起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10月1日佛山报登载民法与生活栏目,普及了赌博、格斗的法律常识。
关键词: 生死文书 法律 常识

内容

去年有两个赌徒因麻将赌博争执起来,闹到派出所去,原因是其中的一个输了赖账。结果双方都被罚了款。无独有偶,最近,某报登载了某中学两学生因积怨,立下生死文书一张,商定双方格斗一场,死伤责任各不相负,他们都在文书上签了字。结果,一人被刀刺伤,差点丧命;而另一人则鎯铛入狱。
  他们在赌麻将之前,看来是你情我愿的,怎么个赌法,多少钱一注,也可谓协商一致;生死文书亦一样,双方规定了责任条款,并郑重签了名。这些行为,看来貌似民事法律行为,然而谁都不会承认它的效力。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它是为一定的民事效果而作出的,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如甲和乙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它能引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买卖效果,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看它是否有效。
  怎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呢?除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行为形式符合规定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走私分子之间签定了一份以走私为内容的买卖合同,尽管其形式多么完美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些行为,按当事人的企图,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我们从其内容来看,它却是违法的,所以他们的行为无效。赌博引起的纠纷,格斗引起的后果,它不仅不能受法律的保护,反而要受法律的制裁。
  (文圣月)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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