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幢楼房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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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318
颗粒名称: 这幢楼房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号: G210
摘要: 日前,《佛山报》发表叶欣《这遗产应划分明确后依法处理》一文,笔者对文中把三层楼房折款四万元作为刘预兴夫妇共同财产以及把抚恤金归为刘预兴的遗产,有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 遗产 楼房 财产

内容

日前,《佛山报》发表叶欣《这遗产应划分明确后依法处理》一文,笔者对文中把三层楼房折款四万元作为刘预兴夫妇共同财产以及把抚恤金归为刘预兴的遗产,有不同的看法。理由如下:
  三层楼房折款四万元,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即由刘预兴夫妇和刘的母亲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其中之一。它的财产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积累起来的共同使用的财产。本案争执的一幢三层楼房,是刘预兴出资三万五千元,并拆除刘的母亲吴巧如所有的一间旧平房改建的,而不是刘独资兴建,且新屋建成后,刘的一家也是同吴巧如一起居住的。可见,这幢楼房应视为家庭财产,由刘预兴、何雪梅、吴巧如共同共有。对家庭共有财产,在分配遗产时,必须要先把遗产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分割开来,然后对属于死者的那一部分财产,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所以,对这楼房折款,何雪梅和吴巧如应各占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是刘预兴的遗产,由刘的妻子何雪梅、儿子刘耀华、母亲吴巧如共同继承。此外,对抚恤金四百元,也不应作为刘预兴的遗产。因为,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给予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能当作遗产进行分配。
  (曾明)

知识出处

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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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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