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经营作风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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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150
颗粒名称: 端正经营作风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佛山市医药商业总公司为了堵塞社会上一些伪劣药品流入国营医药商业,发出《关于严格贯彻〈药品管理法〉端正经营作风的通知》。
关键词: 伪劣药品 国营医药 经营作风

内容

本报讯 市医药商业总公司为了堵塞社会上一些伪劣药品流入国营医药商业,防止一些批零部门超越经营范围,和在出售药品中搞不正之风,最近发出《关于严格贯彻〈药品管理法〉端正经营作风的通知》。要求所属各经营单位认真执行,违者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所属批零部门,必须按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不能随意超越。不得购进、加工、出售伪劣的药品(包括质量未被确认的省外地方习用药材),不符合《中国药典》或《广东省中药炮制规范》规定炮制的饮片,过期、淘汰或变质失效的中西成药,无批准生产文号的国内生产的中西成药,未办妥转内销手续的出口中西成药,非正式进口渠道,来历不明、手续不清的进口中西成药,明知有混杂或质量不符药用要求的药材。等等。
  《通知》要求出售药品或保健品类时,必须切实按品名、规格、数量开立发票。(一)不准弄虚作假,开立“龙头凤尾”发票;(二)不准用代号方法,另开别种品名;(三)不准以非药品作药品开票,零售门店不准以处方金额,串换另发其他药品或保健品类;(四)不准迁就顾客在购买参茸补品药材或保健品类时,开票写作配药;(五)不准出售某种药品,开票写另一种药品。
  《通知》还要求上述规定由公司有关科室负责监督,各经营部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业务员及有关人员,务必切实执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朱竞峰)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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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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