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有代还欠款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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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118
颗粒名称: 保证人有代还欠款的义务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9月18日佛山报登载董发提出“保证人有代还欠款的义务吗?”问题的来信。
关键词: 保证人 代还欠款 信件

内容

编辑同志:
  去年一月,我介绍同乡谢恩明到我单位下属的一个养猪场搞承包。至今年一月,承包期满,他在上交承包款时,欠下五百元,由我作保证人,担保六个月内一次还清。现在期限已满,谢恩明还没有把款清偿,我单位要求我负责偿还。请问,保证人有代债务人偿还欠款的法律义务吗?保证人代偿还之后,债务人就没有责任了吗?谢志洪
  谢志洪同志:
  债务人谢恩明到期不还欠下的承包款,你作为保证人是应依照原来的约定履行法律义务,即由你代他清偿,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你应该迅速把债务人谢恩明的欠款,交付给你的单位。另外,当你代债务人偿还欠款后,并不等于债务人没有责任了,《民法通则》还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见,你代债务人清还欠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你代他清还的欠款。
  ·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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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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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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