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为违纪者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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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2045
颗粒名称: 不应为违纪者讳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9月16日佛山报登载读者论坛不应为违纪者留面子,社会主义社会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哪怕它是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只要触犯了法纪,该点名的还是要点名。
关键词: 违纪者 面子

内容

常夫
  最近看到一则报道,说市区上半年已查处物价违纪案二十宗,没收非法收入十二万余元。笔者深受“涨价风”之苦,对这则报道特别留心,以一睹谁受制裁为快。但遗憾之极,文内一涉及具体单位即以“某”代之,留给读者去猜。显然,这是给违纪者留“面子”。
  给干坏事者留“面子”,古时叫“讳”。春秋时有人揭发父亲做坏事,孔夫子大术以为然,说应该“为亲者讳”。孔夫子是一位可敬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但这件事他确实开了不好的先例,既然可以“为亲者讳”,那么,也可以“为贤者讳”,“为名人讳”,“为关系户讳”……除了与权势沾不上边者外,干了坏事大可以优哉悠哉,自然会有人给你“讳”起来的。封建社会法治始终健全不了,无他,“以人划线”故也!
  与之相反,社会主义社会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哪怕它是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只要触犯了法纪,该点名的还是要点名。当然,不是点得越多越好,而是择其典型者而点之。象报道中提到的半年内通过乱涨价而多捞了十三万元的某医院,就很应该点一点。只有这样,才能使他教训深刻,不敢重犯,也使其他单位受到教育,免蹈覆辙。这种群众监督的作用,不是单纯没收非法收入所能代替的。笔者赞同九月四日报载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对一些国营企业乱涨价、乱收费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其中情节恶劣者还要登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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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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