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应该支付必要的费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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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1904
颗粒名称: 失主应该支付必要的费用
分类号: G210
摘要: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关键词: 法定 义务 利益 费用

内容

编辑同志:
  今年八月十一日,我在自己承包的鱼塘边见到九只失散的母鸭,便将它们赶回家里,代为管理和饲养,并出了告示寻找失主。事隔四天,失主得知失散的母鸭在我家里,特意前来招领。我请求失主支付必要的管理费和饲养费,而失主拒不支付。请问:失主应支付必要的管理费和饲养费吗?林强
  林强同志:
  你代为管理和饲养他人失散的母鸭,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有为受益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是债务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失主对你为其管理和饲养失散母鸭的义务,应支付必要费用。
  ·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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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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