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犯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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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0858
颗粒名称: 他犯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佛山报登载犯罪案例吴永洪以营利为目的,诱骗妇女卖淫,最终获得处罚判刑。
关键词: 吴永洪 诱骗 妇女卖淫

内容

现年三十三岁的吴永洪,是中山市小榄镇人。去年七月至今年一月,以营利为目的,诱骗广西、顺德均安的温某、陈某、欧某等三名女青年到小榄镇进行卖淫,并先后招引嫖客周洪昌、梁永泉等二十多人在其家中嫖宿,每人每次收取嫖宿费四十元不等,吴犯从中共获取介绍费四百零五元。最近,人民法院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吴永洪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赃款四百零五元上缴国库。吴永洪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虐待的手段,强制妇女实施卖淫,且获利数额也不大,为何这样定罪量刑呢?这是因为: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它的主要要件是:(1)在客观上表现为引诱或者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妇女卖淫,就是利用金钱、物质等诱惑手段,勾引、诱骗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容留妇女卖淫,是指为妇女卖淫提供处所,至于长期、短期或者临时提供,一般不影响定罪。
  (2)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引诱或者容留妇女卖淫,从中获取财物。从这两个要件,可以看到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不是以强迫妇女卖淫为要件,它是一种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而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行为,则要以强迫妇女卖淫定罪,它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吴永洪的犯罪行为是符合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他为了获取财物,以金钱为饵,诱骗三名女青年进行卖淫,同时还提供场所,容留她们卖淫,严重地败坏社会风尚,损害妇女人格,腐蚀人们思想,已构成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而且引诱、容留妇女多人卖淫,其犯罪情节严重。因此,人民法院对吴永洪的定罪量刑是恰当的。当前,在开展打击嫖宿卖淫活动中,对这种犯罪更应严惩不贷。
  ·李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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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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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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