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 光荣的人民子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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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0486
颗粒名称: 武警 光荣的人民子弟兵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7月27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光荣历程。
关键词: 武警 治安 任务

内容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一支国家武装力量,担负着治安保卫任务,它有着自己光荣的历程。
  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和政府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央军委命令,成立了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
  建国以后,全国公安部队正式组建,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这支部队的番号和领导体制先后经历了多次大的变动:一九五〇年一至五月,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从一九五〇年起,公安部队整编为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一九五五年五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一九五七年八月,公安军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一九五八年,党中央决定内卫部队和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中央决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一九六三年一月,中央决定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有关规定不变。一九六六年,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党中央30号文件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警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与上级武警部队的双重领导。部队和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被《宪法》规定为国家三大武装力量之一。
  目前,这支部队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关怀领导下,正向着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目标奋勇前进。
  (郑文 供稿)

附注

纪念中国人名解放军建军六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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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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