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我的肖像权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0437
颗粒名称: 法律保护我的肖像权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7月24日佛山报登载的对李冰提出的“法律保护我的肖像权吗?”的问题的回复。
关键词: 法律 肖像权 公民

内容

编辑同志:
  去年十月,我在永丽照相馆拍摄一张八寸的彩色照片。最近,发现这张相片被该照相馆摆出玻璃橱窗内做样本。为此,我要求永丽照相馆停止侵害行为,但却无济于事,他们还说,摆挂顾客相片作样本是摄影服务行业司空见惯的事情,几十年来都是这样做。请问:法律保护我的肖像权吗?李冰 李冰同志:
  永丽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你的肖像,这是一种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人身权:第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身体受到伤害,不仅刑法保护,民法也要保护。第二,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包括: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第四,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因此,你可以遵照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毕之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毕之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