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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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0228
颗粒名称: 他们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7月17日,佛山报刊登了监护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内容。
关键词: 监护人 义务 监护

内容

在最近进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普法考试中。有这样一道题:精神病人某甲在妻子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被顽童某乙的挑逗.受到刺激而情神病发作,追打乙,甲妻见状极力阻拦无效,甲打破了乙的头部。乙治伤的费用应由谁负担。不少人选择A、由乙负担或C、由甲妻负担的答案。正确的答案.应选择B、由甲妻和乙的父母共同负担。理由是:
  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以及精神异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义务的成年人,专门设立了监护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1)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并对他们进行智育德育方面的培养教育;(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为他们取得权利;(4)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又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对顽童某乙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精神病人某甲的妻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精神病人某甲是在对方挑逗,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损害他人的事实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为无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他的监护人代理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对尽了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见,精神病人某甲的妻子是某甲的监护人,尽管她尽了监护责任.极力拦阻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但也只能减轻责任。因此,精神病人某甲的妻子应与顽童某乙的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董发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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