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要清偿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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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30028
颗粒名称: 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要清偿吗?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7月10日,佛山报刊登了读者有关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要不要清偿的解答。
关键词: 债务 遗产 价值

内容

编辑同志:
  一九八〇年底,我结婚后,迁到男方家居住。第二年,父亲不幸病故,母亲被安排在镇环卫所做临时工。去年十月,母亲病重入院治疗,今年二月医治无效去世,镇环卫所支付了医药费一千五百元。按环卫所规定,临时工仅享受医疗费百分之七十其余自负。最近,镇环卫所要求我在继承遗产中(本人是唯一继承人)清偿母亲治院的医药费百分之三十,即四百五十元。但是,我母亲仅遗下一间二十平方的旧房屋。请问:法律有没有规定,继承遗产时要承担偿还被继承人(死者)生前的债务?甘姗甘姗同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是应负责清偿的,但要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你要根据遗产的实际价值情况,决定偿还你母亲生前债务的数额。如你母亲遗下的那间房屋价值超过四百五十元,就应全部承担这笔债务;否则,你可按遗产实际价值清偿,超过遗产的部分不负偿还之责。
  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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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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