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提供经济资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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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9629
颗粒名称: 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提供经济资助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6月26日佛山报登载读者来信询问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提供经济资助。
关键词: 离婚 法律 资助

内容

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山区的中年妇女。一九八三年底我同本乡吴思忠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一子。去年初吴承包了一间酒店,家庭生活有了改善。但吴的资产阶级思想也露头了,他先后多次与酒店二位女青年发生性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年四月间,双方同意脱离夫妻关系,婚生儿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我生活确有困难,要求男方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但遭对方的拒绝。请问:离婚后,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可否要求有经济能力的对方支付生活费?
  高明县 谢云
  谢云同志:
  为有利于解决离婚后一方的生活困难,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自己无法解决:二是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负担能力;数额应以其力所能及的程度为限;三是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未再行结婚。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对方提供经济帮助;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话,你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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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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