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非无情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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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8940
颗粒名称: 法律并非无情物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6月5日,佛山报登载了笔者关于“法律并非无情物”的见解。
关键词: 法律 情感 见解

内容

近年来,在一些报刊、文件、会议或法制问题的宣传教育材料中,经常看到、听到“法律无情”、“法律是无情的”一类词语对这一提法笔者不敢苟同,现谈一点浅见·
  一,法,是国家的产物,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执政者)将自己的阶级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就是国家统治阶级用文字形式显示的阶级意志。即对自己决心的强调这种决心,源于阶级之情,源于阶级意志之情,包含了理所当然的爱恨之情
  二,从我国的宪法以及其它的法律来看,明显表现了要保卫和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要惩处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敌人与坏人。这是一种爱恨分明的感情,法律若没有对祖国对人民爱的感情,就起不到打击敌人惩治坏人的作用了。
  三,若不从法律对好人、坏人的爱恨感情而言,仅仅只讲对坏人、敌人“无情”的一面,这也不正确。因为只讲对敌人、坏人“无情”(惩处)的一面,丢了对国家、人是对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犯,我国法律也规定,不得使用砍头、绞刑之类,而用枪决的方式执行。这些都体验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难道不是一种“情”的表现吗?当然,这种“情”,绝不是任何个人之“情”,而是一种法律之“情”!
  综上所述,无论从马列主义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而言,还是从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来说,法律,是一种文字形式表现的有情之物。当然,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讲的“情”,决不是“同情”的“情”,而是法律自身所表现的意志之“情”那怎么提法好一些呢?我以为,“法律无私”、“法律不可违抗”、“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是公正的”等说法较为妥当。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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