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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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8502
颗粒名称: 她的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5月22日,佛山报登载了“她的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一文,笔者在文中提到,曾明同志《杨的外婆应由谁赡养》一文中,应该由他的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关键词: 外婆 赡养 儿子

内容

五月十五日,本栏发表了曾明同志《杨的外婆应由谁赡养》一文,笔者认为,应该由他的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父母子女完全是一种新的关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彼此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按照这一立法精神,子女负有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从继承关系顺序来说也是这样。因此,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遵照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倡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以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子女对需要赡养的父母,必须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根据子女的经济状况,合理地予以分担。从本案来看,杨的外婆有两个子女,由于大女儿已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应当山其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承担至于他的儿子与家庭长期闹矛盾,关系十分恶化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他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倘若他无所悔改,仍拒不负担赡养义务,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经一再教育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他承担赡养费。如他仍拒绝扶养义务,而且情节恶劣,还应依法处理,给予应有的刑事处分。 ·谭坡·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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