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法律常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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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8284
颗粒名称: 一句话法律常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5月15日佛山报登载的一句话法律常识。
关键词: 法律常识 法院 犯罪分子

内容

▲对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评或申诉,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公民发现正在作案的犯罪分子,可迳直扭送公安、司法机关。
  ▲农民的房屋和荒山承包权可以作为继承对象。
  ▲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
  ▲经公证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已满16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
  (张士昂辑)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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