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答读者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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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8058
颗粒名称: 劳动制度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答读者问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5月6日,佛山报登载了《劳动制度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答读者问》答读者。
关键词: 工人 单位 合同制

内容

编者按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本报收到不少读者来信,询问一些具体问题,我们综合了署名为“中山陈智聪”、“高明亚珍”,城区的“吴志”、“未平”,“陈照”等读者来信提出的问题走访了市劳动局,现刊登如下:
  问:固定职工和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要求离职该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劳动政策规定,这类工人要求离职或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原工作单位申明理由,经单位同意并办好手续后,向当地劳动部门重新申请待业登记或取回原就业证。未经同意而擅自离开单位者,劳动部门不予登记和不发回《待业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不得招用。对理由正当者,如用非所学的,单位应允许其合理流动。
  问:职工辞退、辞职、除名和开除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
  辞退——是指符合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七种行为之一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
  辞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要求辞职的工人是否批准其辞职,主要应根据生产是否需要和现任工作能否发挥其专长来定。对确属理由正当,经企业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但对于生产确实需要,现任工作也可以发挥其专长而要求辞职的工人,企业可以不同意其辞职,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对其中自行离职者,经过教育仍长期不回原单位参加生产的,可按自动离职论处,予以除名。
  除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问:招用少量或个别工人,是否实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答:招工不论人数多少,都要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招工考试或考核,要按照《佛山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补充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企业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按照招工简章的要求自行组织。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工人,必须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录用。
  问:在职固定工工人和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可否参加新单位招工考试?
  答:根据《佛山市国营企业招用工人补充办法》第四条规定,上述在职工人未经原单位同意,都不得参加其他单位的招工考试。“三资”企业可按国务院对“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合同制工人,可否增发工资性补贴?
  答:根据《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合同制工人,同样增发工资性补贴。补贴的标准,按《佛山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补充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问: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要求辞退或被单位辞退,是否要赔偿经济损失?
  答:属于这种情况不宜赔偿经济损失。因为,在试用期内属试用阶段,尚未成为正式合同制工人,甲乙双方都享有选择对方的权利。所以,在此阶段,不论何种原因辞退或被辞退,各单位都不应向试用者索赔损失。但被试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领取的劳保用品和提前多领的工资以及欠交的膳费等,应由本人负责清退后,才能办理离厂手续。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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