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要接受选民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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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7918
颗粒名称: 人民代表要接受选民监督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专题文章(9),人民代表要接受选民监督。
关键词: 监督 代表 选举

内容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这种对人民代表行使监督的规定,是我国选举制度高度民主的重要标志之一。实行这种监督,有利于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克服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同时也便于发现和罢免不称职的代表,保持政权机关的纯洁性。
  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行使监督,主要是要求代表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答复问题;询问代表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提出的意见;评议代表工作,表扬成绩,批评缺点错误等。在实行监督的过程中,人民代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去做。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自己的监督是法定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主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定期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自己的工作,虚心听取意见,热情回答问题,不断改进工作。这样,才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代表行使监督和代表接受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是在选民、原选举单位与人民代表之间建立密切联系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代表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以管理国家事务的共同责任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实行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只有这样,人民代表才能真正起到代表人民利益的作用。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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