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房屋应负民事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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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7730
颗粒名称: 损害他人房屋应负民事责任
并列题名: ——浅析一起房屋损害赔偿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24日佛山报登载的关于一起私自改造房屋导致邻居房屋成为危房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 侵权 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内容

洪某与叶某是邻居。一九八六年一月,洪某未经城建部门批准,将其旧屋拆除改建为一座二层半的双隅砖墙混合结构的楼房。事后,叶某的单隅砖瓦木结构平房多处出现裂缝,成为危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同年十月,叶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洪某赔偿损失,洪某则认为,叶某的房屋出现裂缝,是因其自身墙体单薄,纯属自然现象,与其改建房屋无关,不同意赔偿。后经城建工程技术人员鉴定:叶的房屋损害是由于洪某改建楼房负荷过重,基础处理不当引起下沉造成的,应补偿人民币一千元作维修费用。笔者认为,洪某造成叶的房屋损害,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负民事责任。现试分析如下: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并造成损害,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有损害事实。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洪某擅自改建楼房,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房屋损害。加害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从而发生损害结果,主观上也有过错。可见,洪某的行为已符合侵权的民事责任四个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和117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洪某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人民币一千元给叶某。 ·李坛·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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