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某离婚案的看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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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20027516
颗粒名称: 对郑某离婚案的看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17日佛山报刊登文章发表了对对郑某提出与黄某离婚一案的看法。
关键词: 婚姻 家庭观 看法

内容

《佛山报》从今年二月下旬开始,围绕着郑某离婚一案,展开了讨论。使广大读者正确认识离婚自由和树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无疑是极有裨益的。
  对郑某提出与黄某离婚一案,应作如何处理,谈点个人的看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对于一方要求离婚而他方又不同意离婚的纠纷,既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不经有关部门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尽量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达成和好或离婚的协议;三是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依具体情况不准离婚。可见,婚姻法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对郑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又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对这一离婚案应如何处理?在已发表的讨论文章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给予离婚,另种意见则认为不能支持离婚。我认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如郑某与黄某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调解,双方既不能达成和好协议,也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郑某与黄某离婚。因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勉强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不仅对当事人双方,而且对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都没有好处,甚至会导致矛盾激化,酿成悲剧。
  当前,人们对离婚自由存在着两种偏见:一是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是丑事。这种观点,是封建的婚姻思想在离婚问题上的反映,它对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仍有一定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保障离婚自由的,而且特别要保护妇女的离婚自由。所以,要保障离婚自由,还应破除封建思想的干扰。二是轻率离婚。有的人,特别是一些年青人认为离婚自由,就是随心所欲,可以朝秦暮楚、喜新厌旧,这是极端错误的。我们应该懂得,离婚是配偶双方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一旦离婚,不仅在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而且对子女、对社会生活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对离婚问题必须采取严肃、认真、慎重的态度。离婚自由是受法律制约的,不受法律制约的离婚自由是不允许的。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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